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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法務大哥拿著一份公文問我問題

案件內容-當事人是一片農地的抵押權人同時也是執行拍賣的應買人,能否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增稅

答案最後是可以,我們只要幫對造辦理不課徵土增稅之後就能將之前代繳納的26萬稅額取回

公文是如此記載的,但我發現一件事,就是期限申請已經過了

公文上記載應在30天內前往申請,但我看發文日是112/02/18,已經過一個多月了!

我馬上打去稅捐稽徵處確定是否可以,承辦小姐知道是這件後劈頭就說「你們怎麼現在才打來,已經逾期了。」

因為迨於期限,客戶的26萬就這樣飛走了.....知道如此結果我挺無言的...覺得法務大哥有點二百五

但他卻沒有打算跟客戶說實話,最後打算就跟客戶說本來就無法退,以免被客戶責難

這樣到底是好還是壞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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