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天一個案件宣判,當事人因性侵未成年少女被判三年半有期徒刑
他跟我同年,當初開庭時有見過面,也聊了幾句
但對於案件他一直愛理不理,如今宣判才知道嚴重性
三年半的有期徒刑,只因為一次衝動,賠上千日的光陰,日後工作又是諸多障礙
這一砲的代價真大阿....看來平時小頭真的要管好
在這案件中觀察到一個現象,許多當事人認為只要把案件委任律師就能放著不管
但大多時候....應該說任何案件其實都應讓當事人出面
畢竟我們人,事事都吃Kimochi,感覺對了,事情都能迎刃而解
「誠意」在訴訟上就是重要的一環,尤其身為刑事被告時
若永遠都只讓律師出面,只會給被害家屬沒有誠意的印象
「你他媽的,想用律師打發老娘阿?」家屬Kimochi不好自然就難促成和解
作為律師也不該一昧幫自己當事人說話或順從當事人意見,訴訟策略上需要當事人配合時就如實告知
一直縱容他就是害了他!
如果律師無法對自己的當事人硬起來,那也別期望他與對造答辯時能夠為當事人據以力爭
講是這樣講喇,但說不定我當律師後也是俗辣一個哈哈
接下來就看這根「香蕉」如何決定了,要調整態度上訴還是繼續擺爛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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