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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跟律師去楊梅一個案件,是離婚案,因為我們的當事人(女方)外遇

雙方私下約到屋子裡面找訂婚時的金飾,男方說要討回來

不太理解為何律師會答應這種請求,畢竟讓兩邊當事人見面是很危險的事,但總之,我們今天就陪同女方到場

建物是電梯大樓,十點我們準時到達,而男方遲到了十五分鐘

等待過程我有點緊張,心理在想要是男方等等一出電梯就拿著刀砍過來怎麼辦.....

好在是沒有

雙方到場後進入屋內,男方不斷翻尋能見的櫃子及抽屜,開關所造成的巨響足以顯示出他的怒氣

期間我們也沒靠近他,只是站在門口等待,深怕掃到颱風尾

當男方走入主臥時,我眼角餘光瞄到了他們兩人的婚紗照,就放在進門的位子

還沒來得及細看,就看到男方一腳直接踩穿了照片

「囃!」

巨大的聲響讓在場所有人都蹬了一下

兩腳、三腳、四腳,每一下都踩在照片裡女方的臉上

不知過了多久,男方便走出了房間,頭也不回地就按下電梯離開,沒有留下任何話,只留下錯愕的我們

「我...我可以把婚紗照拍下來給法院說他有如此暴力的行為嗎?」女方問律師。

「就這麼辦吧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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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回想男方用力踩踏照片的畫面,其實很替他感到悲傷

老婆帶男人回家做性行為,甚至檢驗後發現兩人的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,你說能不氣嗎?

那張兩人相識而笑的婚紗照,實在很諷刺

回程的路上我問律師:「我覺得詹XX(女方)真的有點過分....」我暗指她剛剛只在乎蒐證的事情。

律師沉默了一會兒,「是阿....」然後給了我一個滿意的回覆

「所以這件很有可能敗訴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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