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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直有跟淑媛姐在發漏的繼承案,今天由法官調解後結案了

但關鍵卻是我們沒發現一個法條的效力

民法第1140條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餘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」

恍然大悟才發現,原來我們一直在做白工

我們拼了老命地舉證相對人繼承權如何不存在,但即便勝訴他還是能依上述法條讓子女來繼承那筆遺產

原來這就是實務上處理案件的盲點,方向一錯就錯到底還不自知

看來要學的東西還多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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